松阳不锈钢行业协会章程

2017 年 8 月 11 日 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松阳不锈钢行业协会


    第二条 性质:松阳县不锈钢企业及从事不锈钢行业的个人自愿组织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接受松阳县政府的宏观政策、决策指导,发扬诚信、务实、团结、奋进的精神,使本协会成为松阳县不锈钢制造业交流合作的中心、会员之家,保护会员和本行业利益,帮助会员企业应对面临的共同问题,搭建企业与政府之间有效沟通的桥梁,为松阳经济社会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条 松阳县经济商务局是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松阳县民政局是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万通大道 181 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引导会员企业合法经营,有序竞争,自我发展,自我完善;

    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不断提高会员整体素质,鼓励会员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积极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建议,为会员排扰解难,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展销会、交流会、展览会、等活动,为会员牵线搭桥,协助开拓市场;

    五、组织有关业务培训,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拓展市场,促进提高管理水平和职业技能,不断增强会员企业的竞争能力;

    六、协助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为加快松阳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体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实行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九条 入会程序:由企业和个人自愿申请,填写入会申请表,提交会长会议批准。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向本协会反映意见、建议的权利;

    3、有批评、监督本协会领导行使职权的权利;

    4、有参加本协会组织的会议、联谊、文化等活动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

    2、按时按规定交纳会费;

    3、执行本协会决议、决定;

    4、完成本协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5、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本会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1、会员自愿要求退会,或企业停办、外迁等原因需要退会的,应及时与本会联系,本会将终止其会籍。

    2、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的,或两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的,均以自动退会论处,终止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违法乱纪,受到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严重损害本协会权益的,本协会将给予除名,注销会员资格。团体会员业主、个体会员在本会的所任职务将被解除。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批准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有关决议和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可召开;提交大会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常务理事、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如遇特殊情况届中提出辞职的,由其本人提出申请,经会长会议讨论,提交理事会决定,并在会员大会上通报。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会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的职权:

    1、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 决定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7、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9、 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议须有 2/3 理事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决定事项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长会议是理事会的常务机构,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副会长以上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协会工作,热心为会员服务;

    三、在企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会长会议的职权: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议;

    二、监督会费日常开支;

    三、审核、批准吸纳新会员入会;

    四、决定秘书长人选;

    五、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和日常工作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六、决定对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工作人员和有重大过失的会员、工作人员的奖惩。


    第二十二条

    会长是本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召开会长会议、理事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负责本会文件的审定和签发;

    四、负责筹集解决本会经费来源,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的审核批准;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决定聘用办公室人员。


    第二十三条

    秘书长工作任务:

    一、主持本会办公室工作。6

    二、协助会长协调、联系各个部的工作。

    三、负责会长交办的具体事项。

    四、对办公室的设置及工作人员聘用提出意见,报会长或会长会议决定。

    五、处理协会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会员收取会费。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其它服务性收入。

    三、会员及有关单位、个人的资助、捐赠。

    四、利息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协会发展上,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准确、合法、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要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办公室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7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必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并报县民政局、经济商务局办理注消手续后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时,必须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好一切善后事宜。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8 月 11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自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